编辑同志:
我和我丈夫于3年前结婚,当时我们和他父母及弟弟同住。去年我丈夫的弟弟要结婚,住房紧张。由于当时经济拮据,没有钱,我们准备租房单住。他父母说给我们5万元钱让我们购房,我们就拿着这笔钱购置了一套两室一厅。现在我丈夫提出和我离婚,他父母还说这房屋是他们出钱买的,属他们所有,本来婚后我已下岗,没有什么收入,这样一来我什么也没有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小叶
小叶同志:
首先我对你的处境表示同情。其次我们来谈谈你应当怎么办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你们婚后,你公公婆婆给你们5万元购房,并没有明确表示给哪一方,因此该出资应当认定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从你的来信看,你们不属于应当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该5万元既然已经转移给你们,你公公和婆婆就不能撤销已赠与你们的5万元钱。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规定,该5万元钱应归你们夫妻共同所有,因而你们用这5万元所购买的房屋,亦为你们夫妻共同共有,你可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