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内乡县人民法院通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 117人受到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6-05-27 08:15:32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葭) 5月2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案件116件,审结案件106件。其中,受到刑事处罚117人,适用缓刑禁止令102人,免于处罚12人。

    ◆做烧鸡,他使用“日落黄”

    张某在内乡县马山口镇经营一家烧鸡店。2012年至案发,张某为使烧鸡颜色好看,在南阳某食品化工店购买“日落黄”用于烧鸡加工、销售。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生产、销售的烧鸡进行抽检时,检测出张某店内销售的烧鸡中“日落黄”残留量每公斤达9.16毫克。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卤制品烧鸡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或超标使用的化学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相关法规,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5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做包子,他添加“泡打粉”

    2014年9月至11月,陈某在内乡县某高中食堂加工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并将包子销售给学生。2014年11月20日,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检时,检测出陈某制售的包子内铝残留量每公斤达399毫克。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根据相关法规,判处陈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4万元,并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5月26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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