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释放又盗窃 刑满释放又滋事

  发布时间:2009-09-04 10:45:46


曾因两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饭店吃饭无故打伤他人,屡教不改的被告人王瑞,犯寻衅滋事罪,93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6000元。

被告人王瑞,系新野县南关无业人员。因犯盗窃罪于2003226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20051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613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11日刑满释放。200797日晚7时许,被告人伙同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新野县西环路大骨头特色店吃饭,饭后二人以陈某在北邻烧芝麻杆影响其吃饭为由,将陈某及其妻子张某、儿子陈某某、儿媳李某打伤。经鉴定,陈某左肩部及右下肢的损伤为轻微伤;张某右上肢的损伤为轻微伤;陈某某的右眼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瑞和蒋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6000元。

被告人王瑞,在吃饭时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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