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巡回法庭进农家

  发布时间:2009-09-04 15:54:36





200994上午在邓州市高集镇吕堂村,几张从农户家借来的饭桌和凳子、一条鲜红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巡回法庭”的横幅,组成了一个简单却充满人性化的巡回法庭。就这样,几张简单的小桌,几个粗糙的小板凳,村里的男女老少聚在这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巡回法庭”就在这农家空场开庭了。

今年84岁的张群芳老汉和81岁的妻子唐桂林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张群芳老汉和妻子除生育42男外,还收养了长子张A20087月份,两位老人为赡养纠纷将其养子张A和次子张B告上法庭,要求张A和张B每人每月支付给二人赡养费300元。邓州市人民法院彭桥法庭受理此案后,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法院认为:张群芳和唐桂林均已年老,基本丧失生活能力,确需子女在物质上予以帮助,精神上予以安慰,以便二原告度过幸福晚年,因此作为父母,二原告要求被告张A和 张B履行赡养义务,并无不当,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但为公平、合理解决原、被告之间纠纷,依据原、被告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及二原告有多个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等事实,二被告以每人每月支付给二原告赡养费200元以保证二原告生活等所需较妥。据此,做出了被告张A、被告张B2009年元月1日起每人每月分别支付给原告张群芳、原告唐桂林赡养费200元的一审判决。张A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张A、张B能够认识到自己应该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案件应以调解结案为妥。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现场分别给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民风民俗,并依靠当地基层村委、法律服务所给他们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张群芳、唐桂林老人和张A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二位老人晚年的生活等问题,化解了与养子之间多年的纠纷,在法官和当事人的笑声中,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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