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为琐事踹人一脚 获刑赔偿四万三

发布时间:2016-06-02 09:44:03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梅冬) 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将他人打伤。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3000元。

    2015年3月7日,程某在新野县小林(化名)经营的门市部购买了一些床上用品给李某结婚用。李某母亲感觉质量一般且价格颇高,3月19日,李某母亲同李某一起到小林门市部理论,后李某用脚踹了小林一脚,造成小林胸闷、头晕。经鉴定,小林系反应性精神障碍,与李某的殴打事件存在因果关系。事发后,李某赔偿被害人小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随后又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6月1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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