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13年前医疗事故 再获后续赔偿

发布时间:2016-06-12 08:48:00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王香菊)13年前已经赔偿过的一起医疗事故,13年后,原告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6月6日,经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003年3月31日,李某到新野县某医院就诊,4月1日,该医院为李某做甲状腺大部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夭,李某出现手足麻木、抽搐、低钙血症状。经鉴定,李某的手术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新野县某医院主动为李某进行相关治疗措施,但效果均不明显。

    6月6日,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新野县某医院支付原告李某10年后续相关费用共计250000元。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6月12日《南都晨报》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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