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本报记者 张萌萌
“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我们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决不姑息!”近日,镇平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周华肖为记者讲述了一起他办理的典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本应主动履行义务,或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却拒不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在法院对其司法拘留期间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后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被刑事拘留后,才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是犯罪行为,让其丈夫找申请人协商解决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2014年10月21日18时30分,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镇平县安字营镇道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徐某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双方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镇平县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徐某便申请镇平县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杨某于2015年9月28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杨某仍然没有在执行通知书限期内履行。执行法官周华肖在多次联系、催促杨某未果后,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9月28日,杨某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15日。令法官周华肖没有想到的是,拘留期满后,杨某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于是依法对杨某家进行搜查,经调查,杨某夫妇二人在长营村长期经营馍店生意,杨某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这样的老赖,法院决定决不姑息。2016年1月4日,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镇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对杨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法律的威慑下,杨某的丈夫与徐某于2016年2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杨某一次性偿付徐某15.5万元,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杨某的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杨某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