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开展“三新”教育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乡县法院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一永恒的司法主题,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的原则,结合审判实践,狠抓调解工作,在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积极探索调解新路子,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水平。截至目前,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80%以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健全民事调解机制,提高法官调解意识。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民事调解工作规范》,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民事调解的范围,除一些适用特别程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一些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均确立民事调解的前置程序,强化诉讼调解工作,设置调解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官主动决定进入判决程序,杜绝久调不决,以拖代调的现象。同时,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岗位考核目标及个人业绩档案,实行激励机制,提高法官调解意识。
二是抓好调解时机,实行全程调解。在立案阶段,发现双方当事人到场的,随即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同意接受调解的,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送达阶段,办案人员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不是一送了之,而是详细询问被告,了解双方基本情况,提前掌握矛盾纠纷的成因,对其中意见分歧不大、矛盾不太尖锐,双方居住在同一村或相隔不远的案件,当即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在庭前交换证据阶段,组织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时,理清争议焦点,掌握当事人诉讼心态,进行先期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调解意见,达成和解的,制作笔录予以确认。庭审阶段,在开庭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法官通过阐明法律关系,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权衡得失,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与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实行内外联动。该院与县司法局共同建立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网络作用,使诉讼内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法庭审判人员到当事人所在地调解案件时,乡村民调干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针对不少文化层次较低的当事人对法官宣传的法律知识存在似懂非懂、半信半疑的情况,法官在调解时注重使用“对比法”,采用以前审结的与调解案子相类似的案例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双方当事人听得懂、信得过,自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