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破坏环境的代价
本报记者 吕文杰
2013年以来,我市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932件,其中刑事案件574件,民事案件134件,行政案件(含非诉执行)224件。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公布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期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同时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重金属污染环境案
张某、田某等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南阳市高新区医院院内开办电镀厂加工电镀零部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医院内的下水道中。经检测,废水中污染物存在超标排放,其中总铬超标14倍、镍超标41倍、铜超标25倍、六价铬超标62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田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加工制造业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导致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因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水源、土壤污染等问题不容忽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惩处。该案对保护水资源安全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环境污染相邻侵权案
南阳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料堆卸在原告李某的苗圃边,后李某苗圃内大量桂花树及广玉兰树死亡,经鉴定死亡风景树价值153435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三利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堆卸在李某苗圃旁的工业废料与花木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认定花木死亡是三利公司堆卸工业废料所致,三利公司应对李某花木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请求的赔偿数额未超出物价部门评估的损失范围,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环境侵权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表现出间接性、复合性、隐蔽性的特征,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加害人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加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减责事由,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本案中,三利公司随意堆放工业废料,且不能证明其堆放行为与李某种植的花木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减责事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案对警示生产者、经营者依法规范处置工业废弃物、引导人民群众主动维权均具有典型意义。
未经批准伐树案
被告人杨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其转包的集体山林中砍伐林木,经林业部门计算,被告人杨某砍伐的林木共计92.735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山林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被告人杨某在转包集体所有的山林后,违犯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法定许可擅自组织工人砍伐所承包山林中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对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生态安全“防护盾”的作用,在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同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缺乏法律意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法律制裁。本案对引导人民群众了解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树立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被告人苏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淅川县上集镇简营村二组的54.9亩土地用于采砂出售,经鉴定,苏某占用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且土地耕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在未办理征占用耕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取土,改变耕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苏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典型意义: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发生变化,但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始终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耕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关系到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土地安全,破坏了生态平衡,并对人类社会长远发展保障造成一定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惩处能够引起人民群众对自身生存权益、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视,对积极预防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环境保护共同体具有引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