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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梅冬 王香菊)登记结婚后,夫妻两人一起到外地做传销,后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郑某与被告归某离婚,并返还郑某彩礼3万元。
2014年2月,郑某与归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订婚仪式,郑某给归某彩礼3万元,以及订婚、购买金饰等5万余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两人一起去安徽省合肥市做传销,但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同年,郑某及其父亲给归某汇款8.6万元,后该款转出至归某上线的卡上。2015年7月,双方分别离开合肥市,各自生活至今。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某请求离婚,被告归某表示同意,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原告给被告的订婚钱及购买金饰的钱明显具有赠与性质,不再予以返还,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3万元。郑某随后汇的8万元,因涉及到案外人且涉嫌非法传销活动,本案依法不予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