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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史洪举 蒙雷)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故殴打他人,致使多人受伤。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闫某强制医疗。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以来,该院作出的第一起强制医疗决定。
自2009年开始,闫某出现精神分裂症症状,发病时伴有多疑、妄想症状,常怀疑家人要加害于他。2015年9月22日,闫某持木棍到某文化宫院内,击打多名小学生头部,致使两名小学生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后经司法鉴定,闫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闫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闫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使两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