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法院建议尽快完善恐龙蛋化石群法律保护体系

  发布时间:2009-09-07 10:23:18


河南省西峡县境内发现的恐龙蛋化石群以科考价值高、分布面积广、层位多、类型多样等特点,被国务院办公厅命名为“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河南省政府、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命名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受非法利益驱使,当地农民及文物贩子盗挖、贩卖和走私恐龙蛋化石现象屡禁不止。西峡县人民法院1999年至今共审理盗挖、贩卖和走私恐龙蛋化石案件11件,处理罪犯 26人。

然而,该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目前国家对恐龙蛋化石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尽完善,严重影响到涉及恐龙蛋化石刑事犯罪案件的正确处理。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恐龙蛋化石是否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定性问题没有明确;二是对恐龙蛋化石的保护主要依靠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没有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三是不同规范性文件间缺少协调和配合,存在交叉冲突现象,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

为此,该院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恐龙蛋化石群法律保护体系:

一是在法律层面上对恐龙蛋化石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予以明确。当前,将恐龙蛋化石定性为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对湖北省地矿厅《关于恐龙蛋化石归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环发(199907号】,但该复函的制发主体是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依据其进行定罪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是在刑法中设定专节、专用罪名对包括恐龙蛋化石在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保护。绝大多数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其出土的的珍贵程度不亚于文物和古文化遗址,因此对包括恐龙蛋化石在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不能比照文物或古文化遗址进行,而应当在刑法中设定专节、专用罪名加以特别保护,如与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对应,设立走私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

三是设立恐龙蛋化石真伪辨别、价值鉴定等权威机构。恐龙蛋化石的真伪和价值直接关系到对盗掘、贩卖、走私行为的定性,当前却没有确定权威的鉴定机构。司法实践中有的由文物部门进行鉴定,有的让地矿部门鉴定,且鉴定大多限于肉眼观察,缺乏组织细胞学鉴定,鉴定结果缺乏权威性和科学性。

四是对包括恐龙蛋化石在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确定统一的管理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西峡县的恐龙蛋化石群赋予相同体系的保护“身份”。鉴于恐龙蛋化石不是文物,应命名为“自然保护区”更为合理。

五是建立对包括恐龙蛋化石在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分类保护制度。可以参照对珍稀动物和珍稀植物分级别、列名录进行保护的做法,对包括恐龙蛋化石在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依不同种类、不同年代、不同价值列出名录,为打击犯罪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规制作用。

六是科学设定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恐龙蛋化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多次盗掘”作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考虑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未考量行为人的客观危害程度,不够科学严谨。建议将盗掘行为的次数与盗掘恐龙蛋化石的数量和价值结合起来,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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