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不该发生的悲剧

发布时间:2016-06-20 09:38:27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王彬 常照军

    在课外上辅导班间隙,9岁的小学生涛涛拿着弹弓玩耍,弹珠不慎击中了路过的小学生豆豆的眼睛。悲剧发生后,豆豆被紧急送医救治,却还是落下伤残。这一本不该发生的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日前,卧龙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伤害案件。

    弹弓打伤同学眼

    9岁的涛涛与10岁的豆豆均参加了由李某开办的作文辅导班。辅导班在租用的一套63平方米的两室一厅房屋内开办,该辅导班开办时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辅导老师仅有李某一人,接受辅导的学生有十来人。辅导班规定,学生在课间不允许外出。

    2014年5月31日上午,在作文辅导班的课间休息时,涛涛走出教室玩塑料弹弓,豆豆去小卖部买笔,突然被涛涛手中弹弓射出的弹珠击伤右眼,豆豆捂住右眼号啕大哭起来。李某见状,当即通知了涛涛的家长和豆豆的家长,将豆豆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豆豆被诊断为右眼眼部钝挫伤,右眼底出血,遂住院治疗,2014年6月13日办理出院手续。

    2014年11月16日,经司法机构鉴定,豆豆右眼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所需的后期治疗费暂无法评定。鉴定出来后,豆豆的父母对此鉴定不服,遂于2015年7月3日再次申请鉴定,经鉴定,豆豆目前的视力障碍属九级伤残。

    状告责任人索赔

    豆豆的右眼被打伤后,经多方治疗,仍反复不适,模糊不清,正视看不见东西。被告涛涛的父母在事件发生后支付了4000余元治疗费,开办辅导班的李某也支付了治疗费4000元。出院后,豆豆的父母多次找到李某及涛涛的父母协商解决方案,但都没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无奈,豆豆在父母的代理下起诉开辅导班的李某及涛涛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涛涛的父母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2437.38元。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办的不是托教,豆豆和涛涛上的是临时的作文辅导班,自己不负有监护责任;豆豆和涛涛之间的玩耍,自己并不知情,涛涛所带的玩具自己没有义务知道,也没有得到家长或者同学的告知;豆豆受伤害的地方不在自己的看管范围之内,也不是自己的行为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豆豆受伤系与涛涛相互玩耍过程中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失;事故发生后自己已经向豆豆支付了4000元费用。

    责任划分各担责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涛涛在被告李某开设的作文辅导班上课期间,玩耍塑料弹弓时,不慎将同在该辅导班上课的原告豆豆右眼击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涛涛事故发生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疏于对涛涛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涛涛携带危险玩具参加辅导班,潜在增加了涛涛因该玩具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涛涛侵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豆豆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涛涛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文辅导班上课期间发生事故,依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辅导班唯一的老师,虽然要求学生不能携带危险物品,不允许学生课间离开辅导班范围,但在涛涛携带具有危险性的玩具时,没有及时发现,而豆豆及涛涛在课间离开时,李某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存在管理过错,且其开设的作文辅导班并未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因此,应依法对豆豆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豆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涛涛玩危险性的玩具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涛涛的父母承担60%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豆豆赔偿金112378.52元;判令开辅导班的被告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赔偿金54649.79元;判令原告豆豆本人承担10%的责任。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6月20日《南阳日报》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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