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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贾吉振)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审理一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这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据了解,周某在桐柏县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2011年6月,李某到周某处工作,并由周某提供住宿。2011年8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属六级伤残。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70008.9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周某提起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由于判决后周某拒不履行赔偿,李某于2013年5月向桐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仍拒不履行判决。4月25日,李某向法院提出自诉,桐柏县人民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并于4月28日对周某予以逮捕。
6月15日,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后,审判长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