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被邻家狗咬,打伤邻居 男子赔偿

发布时间:2016-06-21 09:14:58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王云 王香菊)男子被狗咬伤后,将狗主人打伤。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658元。

    刘某与梁某是同村人,梁某家与刘某的儿子齐某所经营的厂房相邻。齐某经常不在家,由其父母在厂房内居住。2015年8月,梁某经过齐某厂房门前时被齐某饲养的狗咬伤,梁某便与刘某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随后,刘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支付相关费用。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因被告被原告饲养的狗咬伤,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致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纠纷的发生不能冷静处理,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6月21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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