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精神病患者致人轻伤 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6-06-27 09:30:19


     本报讯 (记者王鸿洋 通讯员史洪举 蒙雷)闫某持木棍无故击打他人致使多人受伤,后被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近日,南召县法院依法决定对闫某强制医疗。据悉,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强制医疗决定。

    经审理查明,闫某自2009年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2015年9月22日,闫某持木棍击打多名小学生头部,致人轻伤。后经司法鉴定,闫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检察机关认为闫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申请对其强制医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闫某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依法准许检察院的申请,决定对闫某强制医疗。

    据记者了解,从性质上说,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对强制医疗进行了程序性专门规定,明确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强制医疗制度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作出决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⑫6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6月27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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