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购买小产权房 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6-06-27 09:35:28


     本报讯(记者吕文杰)日前,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小产权房”开发所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6万元及利息。

    原告何某,系新野县卫生系统干部。被告林某、吕某系新野县房屋合伙开发人。2011年4月,何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与林某、吕某签订协议,以26万元的价款购买二被告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居委会12组的房屋一座,后因该房屋存在争议,何某至今未能入住,于是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争议中的房屋修建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何某购买的房屋宅基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具有较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仅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原告何某系新野县卫生系统干部,非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村民,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用地的规定,且该房屋修建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小产权房”,应为无效合同。⑫6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6月27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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