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打黑除恶又有新战果。9月7日下午,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对常雨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做出宣判,被告人常雨、辛康分别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雨曾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先后三次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常雨出狱后,通过他人结识了被告人辛康,并通过辛康先后认识了桂洋、马晴等10余人。为了攫取财物,常雨、辛康等人在常雨租住的单元房内聚众赌博,通过收取“抽头”和放高利贷等形式,非法获利40余万元。常雨以此为经济基础,通过给上述人员零花钱、管吃管住、摆平事端等手段,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逐步将上述人员及在监狱服过刑的被告人郑德果等人笼络在自己周围。常雨还长期在唐河县县城一所宾馆包租房间,为团伙成员吃喝玩乐、实施犯罪提供居住聚集场所;出资打制了砍刀、关公刀、红缨枪等凶器,购买了车辆等作案工具,以备作恶之用。自2007年9月以来,该团伙逐步形成了以常雨、辛康为组织领导者,桂洋、马晴等人为骨干成员的、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随后,该团伙在唐河县城区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先后实施了强奸、强迫卖淫、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赌博、强迫交易、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多起,以此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强势地位,欺压、残害群众,对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
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常雨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以暴力、威胁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特征。
法院遂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犯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常雨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5000元。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辛康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团伙其他12名成员也分别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