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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王 云 王香菊)新野的梁某被狗咬伤后,没有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纠纷,却用砖头、镢头打砸狗主人家的大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将人致伤。6月20日,新野县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刘某各项费用2658元。
刘某、梁某均系新野县上港乡人。梁某与刘某家的厂房,系邻居关系。2015年8月18日9时许,梁某从刘某家门前经过,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梁某遂与刘某发生争执、辱骂,后用砖头、镢头打砸刘某家的大门,并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梁某致伤刘某。事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刘某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2871.45元。刘某出院后,将梁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431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双方发生纠纷,将刘某致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对纠纷的发生不能冷静处理,导致发生肢体冲突,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刘某的损伤,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梁某承担60%责任。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