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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刘亚磊 付博 马骏)因邻居母亲出殡,男子去帮忙放烟花眼睛却被炸伤。6月23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来到大河屯村委对这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
仝某和肖某是邻居。2015年1月,肖某母亲病故出殡,仝某前去帮忙,现场燃放肖某购买的组合烟花时发生爆炸,不幸将仝某左眼炸伤,导致眼睛失明。随后,仝某前后3次去医院治疗,花费四五万元医疗费,却无人赔偿,遂将烟花零售商杨某、分销商唐河县某日杂公司、烟花生产商临湘市红星花炮厂、邻居肖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4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共计395964元。
法庭辩论时,生产商认为产品质量合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无法证实致伤烟花爆竹系本厂生产的产品,原告和被告肖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燃放过程中存在过失;分销商和经销商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自己不是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肖某认为事故是由于烟花质量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且自己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由于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共识,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决定休庭合议后进行当庭宣判。合议庭成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当庭宣判:被告临湘市红星花炮厂于本判决10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326510.9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杨基石提醒大家,《产品质量法》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遇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