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却以暴力殴打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被告人肖晓,犯妨害公务罪,9月7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肖晓,系新野县五星镇判官庄村人。2008年12月19日上午,新野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公安局、安监局、五星镇政府等部门前往五星镇台庄村、判官庄村,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被告人明知是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伙同他人一起对身着警服的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李某及民警王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李某的眼部、头部多处被打伤,警服被撕烂。经鉴定,李某的左眼、颈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晓,明知是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却以暴力手段殴打公安民警,并致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曾被评为见义勇为模范。据此,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