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白丞博 刘亚磊
6月28日上午,市中院巡回法庭在镇平县遮山镇政府大门外,对一起因不服原审法院判决的交通事故上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和调解,法庭当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镇平县的薛某驾驶自己的一辆轻型货车,在柳卢公路某路口掉头时,与唐某驾驶的无牌机动三轮车撞到一起。镇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同时确认,薛某驾驶的货车,事故发生时没有购买交强险,而唐某为酒后驾车,且没有驾驶证,所驾三轮车没有牌照。
这次事故,造成唐某严重受伤,治疗花去医疗费97351.17元。有关部门对唐某的伤情鉴定为,他的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上残;小肠肠系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
原审镇平法院认为,薛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法负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他没有购买交强险。唐某请求薛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薛某赔偿唐某187752.21元。
薛某上诉中称,原审法院对唐某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违背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标准过高,与事故事实划分不符。
依据情况,法庭对双方进行当庭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法庭当庭作出判决。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