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货车撞上无牌摩托车, 怎么赔?

发布时间:2016-07-04 14:21:22


    本报讯 (记者王淼)6月28日,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来到镇平县遮山镇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庭审。

    经查明,2015年12月18日,薛某驾驶货车在柳卢公路与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唐某受伤,车辆受损。由于薛某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该事故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随后,唐某将薛某诉至镇平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薛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薛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当赔偿唐某损失共计12万元(含精神抚慰金),唐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薛某按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负担50%。综上判决被告薛某赔偿原告唐某187752.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薛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薛某认为唐某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缺乏依据。由于城镇户口的赔偿金标准高于农村户口,请求法庭依法改判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最终,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7月4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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