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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涂湘 郭冬冬)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伸贼手。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王某曾因盗窃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出狱后的王某先后在桐柏县城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共9辆,并以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王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为7750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