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丈夫离婚后,因年龄逐渐偏大,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遂诉诸于法院要求变更原离婚协议内容。8月28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起特殊的婚后财产纠纷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恰当的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杨女士与张海(化名)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1989年生育一子。2004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考虑到杨女士无工作,两人就达成协议:婚生子由张海抚养,女方不支付生活费;两人2004年共同购买的一间门面房归儿子所有。
由于杨 女士无工作,生活来源没有保障,现已年近50岁,身体不好,并且患多种疾病,也无住房,生活陷入困境。于是,杨 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变更原离婚协议内容,要求将门面变更为自己所有,张海每月支付500元生活扶助费。
办案法官通过讲法明理,耐心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门面房归杨 女士所有,但婚生子结婚所需住 房由杨 女士提供; 杨 女士年满50周岁起张海每月支付生活扶助费300元,直至 杨 女士再婚止。双方对此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