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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曹青)日前,记者从宛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因与保险合同中“犹豫期”引发了一场纠纷。
2012年10月和2013年6月,李某分别为家人购买了两份保险,并交纳了第一年的费用,其中,2012年的保单没有签收回执单。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6月的保险单送达的证据,且提供了电话回访截图和录音整理。对于2012年10月的保险单,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保险单签收回执,但只提供了复印件,且回访电话内容未能落实是否为本次保单。李某认为犹豫期仍没过,法院予以支持。
7月5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2012年10月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费3870元和2013年6月签订的保险单所载明的现金价值448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