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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周 勤 周建明)小丽(化名)通过婚介中心认识一位男士王某后,当天把王某带回家吃饭,谁知却被其偷走了手机和现金,财产损失1万多元。昨日,记者获悉宛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元。
今年1月份,小丽通过婚介中心认识王某,当天下午15时两人认识后在一起喝茶聊天,晚上一起买菜到小丽家吃饭。当晚10时许,王某趁小丽不在客厅,将小丽放于家中鞋柜上的一黑色女式手提包内的7400元现金及餐桌上一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800元。后王某在洛阳火车站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法院另查明,王某曾因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被判过刑。
宛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