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负责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7-18 08:19:21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谢文军)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某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月12日,市中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3年6月,杭州某通讯公司因与我市某通讯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处被告我市某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通讯公司货款及违约金9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4年2月,该通讯公司到账97万余元,但该款被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有能力执行法院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不服该判决遂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7月18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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