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史洪举 蒙雷)近日,南召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一公司法人代表陆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生态公司支付原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计383.76万元。一审判决后,生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亦未申诉,该公司及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陆某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9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生态公司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后法院先后两次对陆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制裁措施,但陆某仍然表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其公司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经法院督促其申报公司财产的情况下,拒不报告,且在被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无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和申报财产的意向,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⑫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