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的农用运输四轮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出事后,原告向被告理赔遭拒绝,后原告起诉。8月2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赔偿款18321.68元。
2007年3月12日下午,原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豫R38839号农用运输四轮车在镇平县杨营镇潘营村往胡某建房工地运沙,倒车卸沙时,车尾部撞在为胡某建房搭的脚手架下支撑脚手架一头的铁梯子上,将正在脚手架上粉刷施工的陈某从脚手架上撞摔在地,致使其受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受伤后将原告王某诉至本院,本院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18321.68元。豫R38839号农用运输四轮车在人保财险镇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时间为2006年8月11日至2007年8月11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人保财险镇平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已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保险期间内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原告王某已向伤者陈某支付各项费用,该费用均在交强险范围内,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赔偿款19321.68元。据此,河南省镇平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