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夜市摊一起吃饭偷朋友车

发布时间:2016-07-26 10:57:44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和朋友出去吃饭,却向自己的朋友下“黑手”。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9月,在永安路一家夜市摊,张某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趁刘某不备,张某将刘某停放在店门口处的电动车盗走。同年10月,张某在人民路某超市附近,还将朱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盗走。随后,张某在火车站广场被巡逻民警抓获。另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数额、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7月26日《南都晨报》第C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