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2015年我市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发布时间:2016-08-01 09:06:27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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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告行政机关不作为、信息不公开……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民告官”案件越来越普遍。7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我市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选自我市两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这十个案例内容涵盖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协议、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等。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本报记者 王淼

    案例 1

    赵某等诉市国资委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2015年1月30日,赵某等向市国资委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市国资委公开河南省某企业破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破产债权分配情况等有关信息。市国资委收到申请后未给赵某等书面答复。赵某等随后再次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对方仍未书面答复。赵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市国资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典型意义

    此案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市国资委在收到赵某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但河南省某企业已由法院宣告破产,破产企业的清算由清算组实施,市国资委并不掌握赵某等所请求公开的信息,对其信息公开的申请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市国资委未答复的行为违法,驳回赵某等请求公开其请求事项的诉请。

    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依法予以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而不能对收到的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为被申请单位掌握,且一般应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相关。

    案例 2

    冀某等诉镇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纠纷案

    2009年11月27日,冀某与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2010年4月12日,镇平县规划委员会将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作出调整。后小区按照调整后的容积率由镇平某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简称《征收决定书》),要求冀某、镇平某企业应将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上交。冀某和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征收决定书》。

    典型意义

    此案经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被诉《征收决定书》作出前,未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也没有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起诉期限错误,说明理由不充分,没有详细列明告知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被诉行政机关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征收决定作出的审批流程程序合法。遂判决撤销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其在收到判决之日起60日内就本案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问题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实体要合法,程序也要合法。特别当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时,要遵循正当程序,听取相对人意见,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确保行政行为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

    案例 3

    高某诉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2008年10月30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载明所拍卖宗地相关信息。高某按公告要求竞得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但该成交确认书不显示拍卖宗地的长宽尺寸面积及四至边界。经现场勘验,本案所涉宗地的东边界至今仍不能确定,东西(进深)尺寸不能确定。该宗地现在仍然闲置未利用。高某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

    此案经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拍卖的宗地四至边界、面积不确定,就无法签订准确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导致无法签订准确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形成行政纠纷的责任在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高某要求该局实地丈量确定边界面积、纠正错误,该局拒绝纠正错误,其不履行上述相应义务是违法的。南阳市中院遂判决限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送达后60日内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收案范围。行政协议指向的标的应当明确、具体,不能模糊不清。为此,土地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土地面积等问题时,应当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划定边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证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4

    郭某诉内乡县医保中心医疗保险支付纠纷案

    2015年初,内乡县医保参保人员郭某因患疾病就医,后因符合异地就诊条件,郭某转往南阳某医院治疗,其间花费由其个人先行垫付。后郭某因保管不善,将住院收费票据遗失。为了证明住院实际花费,郭某前往主治医院,由该医院在收费专用票据(收据联)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医保中心以收费票据非原始票据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报销业务,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此案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医保中心应当从保护参保人员合法医疗保险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为参保人员解决实际报销中产生的问题。报销医疗费用过程中,如果出现医疗费用票据遗失的情况,参保人员只要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来有效地证明实际医疗花费,即应获得报销。遂判令内乡县医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规定核准支付郭某医疗费用。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外,在行政给付行为中应更多考虑立法宗旨,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努力做到高效便民,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案例 5

    王某诉镇平县晁陂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2012年12月11日,镇平县晁陂镇政府作出《关于对王某行政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起诉后,镇平县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并限晁陂镇政府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晁陂镇政府上诉后,南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20日,晁陂镇政府再次决定对王某要求土地确权的申请不予受理。王某不服,向镇平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撤销了该处理决定。2014年4月19日,王某通过快递向被告晁陂镇政府邮寄确权申请书,要求对争议宅基地进行行政确权,晁陂镇政府未予答复。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晁陂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自己申请的宅基地纠纷作出确权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此案经南阳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晁陂镇政府具有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职权,其未在60日内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判决晁陂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王某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公民通过邮寄方式向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区分是否属于自身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进行处理,未处理的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外,还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发送建议的形式进行处理,也可向社会公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 6

    史某诉邓州市公安局、杨某交通事故调解行为及证明纠纷案

    1999年12月24日,王某驾驶史某所有的四轮车与杨某相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入院治疗。同年12月31日,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和杨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2年9月21日,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调解,史某和杨某对该调解记录签字确认。2012年10月23日,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自1999年12月24日发生事故至今,陆续在进行调解。该份证明杨某在诉史某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证明诉讼时效问题。史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2年9月21日制作的《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和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证明》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要禁止不作为,也要禁止乱作为。本案被诉行政机关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时隔十多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规定,另一方面其出具的证明与客观情况不相符,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属行政乱作为的情形,故该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7

    张某诉社旗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2014年12月3日下午,张某因土地纠纷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上访,被北京警方查获,第二天北京警方作出训诫书并向张某宣读。张某回社旗县后,社旗县公安局依法向张某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南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社旗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

    此案经南阳两级法院审理认为,社旗县公安局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且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故本案不属于重复处罚。社旗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表达的自由,但其表达诉求应当通过正当的方式、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维权方式不当,妨碍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 8

    宛城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赵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

    2012年4月10日,宛城区政府依法对辖区某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但被申请人赵某拒不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严重影响了该区域安置项目的建设。宛城区政府依法对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住户下达了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生效后,经催告,赵某仍未选择房屋安置或领取补偿款,也未搬迁。为推动项目进程,宛城区政府依法向南阳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系南阳市中院受理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强制执行第一案。南阳市中院依法审查,宛城区政府精心组织,该案圆满执结。南阳市中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采取“裁执分离”的方式,既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了公共利益,又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9

    李某诉镇平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

    张某为翻建房屋,向镇平县规划局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镇平县规划局依据张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其颁许可证。李某诉称其与张某系邻居关系,镇平县规划局给张某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不清、依据法律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颁证行为。

    典型意义

    此案经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镇平县规划局向张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对李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影响,遂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行政诉讼首先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前提。本案李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起诉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例 10

    腊某诉西峡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腊某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西峡县公安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知“2008年至2014年全县公安行政处罚信息,包含全县赌博案件罚没款总额、罚没款资金流向等信息”。西峡县公安局收到申请后书面答复腊某称,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在公安机关信息公开范围之内。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西峡县公安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典型意义

    获取政府信息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法律保护正当、善意的权利救济,赋予公民知情权,但知情权不得滥用。本案腊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遂判决驳回了腊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8月01日《南阳日报》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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