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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屈熙尧)8月1日,一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在内乡县法院审结,被告人齐某、丁某、郑某,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均被从轻判处罚金5000元。
2011年9月,内乡县赤眉镇村民席某建造房屋,就与郑甲协商,由郑甲包工包料组织施工。郑甲召集齐某、丁某、郑某、赵某等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折断,郑乙摔下致伤,双方就医疗费形成诉争。案经一、二审,终审判决:齐某、丁某、郑某、赵某、席某各赔偿郑乙11544.56元;郑甲赔偿郑乙23089.12元。
终审判决书送达后,在长达4年案件执行中,齐某、丁某、郑某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长期逃避,规避执行。内乡县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三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履行了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庭审中,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且有悔罪表现。法官提醒: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义务者,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