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于2000年和黄燕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女儿出生后,黄燕就外出工作,不再照顾家庭和孩子,我们的感情也日益变淡。2003年,我和她协议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她不需支付任何生活费(考虑到她收入不多);房子归我,存款归她所有。
但是,最近她打电话给我,要求再我补偿她10万元的房款,否则,就重新分割财产,理由就是我们原先买的房子升值了。实际情况确实是这样,由于市区的发展,我们原先买的房子现在升值近2倍。
请问,她有权要求我补偿房款吗?我们还需重新分割财产吗?
董先生
董先生: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你的前妻现在无权要求你补偿房款,你们也无需再次分割财产。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再次分割房产的前提就是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但你现在的房子升值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根本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有,你的前妻现在要求补偿房款或重新分割财产的理由不成了。
另外,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系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履行,所以现在她不能随意单方面反悔你们协议的内容,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