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半年前妻子借钱,半年后双方离婚 前夫被判还钱到底“冤不冤”

发布时间:2016-08-16 08:52:24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 王 勇 通讯员周 勤 薛超庆)半年前,妻子以个人名义借别人5万元做生意,半年后夫妻二人离婚,那么丈夫需不需要还这笔钱。昨天,记者从宛城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处吴某夫妻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2014年1月份,吴某以急用钱购房为由向葛某借款5万元,葛某通过银行转账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5日,借期为6个月。该借款到期后,吴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本人也失去联系。借款期间,吴某仅支付利息2000元,后来债主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丈夫张某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吴某系夫妻关系,可是他们二人已于2014年6月2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该笔债务是以被告吴某个人名义的借款,属于被告吴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双方在离婚时无夫妻共同债务,且吴某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的生活,也没有购置任何家庭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吴某、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庭审中,被告张某未能举据证实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被告吴某个人债务。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被告吴某、张某连带偿还。对被告张某称该借款系被告吴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吴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葛某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付至本金还清时止,同时驳回葛某的其他请求。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8月16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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