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毒品海洛因不但自己吸食,还卖给他人,并唆使他人进行盗窃,用盗窃所得财物与其换取毒品。9月11日,河南省内乡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当惹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徐女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史日、阿子次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徐女古、徐当惹、被告人苏史日,系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人阿子次黑,系四川省布拖县人。2009年5月至6月25日,被告人徐当惹单独或者让徐女古到西安市购买毒品海洛因,以每克380元至400元的价格购进,五次购得45克,另外徐女古从与徐当惹一同的马黑以古手中购得海洛因3克,累计购买毒品海洛因48克。所购毒品徐当惹、徐女古各自吸食10克左右,另有3.2克案发后起赃追缴,下余24.8克海洛因由徐当惹、徐女古卖给被告人苏史日、阿子次黑、勒则正石(另案处理)吸食。
2009年6月26日至29日凌晨,被告人徐当惹、徐女古带领并唆使被告人苏史日、阿子次黑、勒则正石(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窜至南阳、内乡等地实施盗窃,以盗窃所得钱物换取毒品吸食。被告人苏史日、阿子次黑、勒则正石先后在南阳、内乡等地实施盗窃5次,其中未遂1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975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当惹、徐女古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当惹、徐女古、苏史日、阿子次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徐女古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当惹、徐女古、苏史日、阿子次黑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当惹、徐女古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