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芦清伟)因农村土地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将他人腹部、面部致伤。8月15日,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
4月10日16时许,张某因土地纠纷与同村的村民张某甲、王某夫妇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致张某甲腹部、面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甲腹部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面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4月19日,张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45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