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程相鹏 屈熙尧)8月16日,内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被告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吴某因交通事故,2014年6月被法院判赔他人40余万元,吴某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吴某个人账户不时有较大钱额进账,但吴某败诉之际,其个人账户的钱却不翼而飞,此后再没进账。此外吴某家有价值不菲的机械设备,但就不履行法律义务。在两次司法拘留不奏效情况下,法院将吴某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内乡县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吴某已涉嫌拒执犯罪,法院院长签署逮捕令,将其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在终审判决后,尤其经法院两次司法拘留教育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犯罪。尽管吴某供述了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但历经法官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调解,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没取得自诉人谅解。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