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丁清凌)信阳籍男子李某来到我市,三个月时间竟撬车18辆,窃取车内物品价值12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5年3月至6月,李某分别蹿至市区北京路某小区大门口、卧龙区卧龙路某停车场等地方,先后用钢筋、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车窗玻璃撬开,把车内的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提包、行李箱、香烟、酒、手镯等物品盗走。案发后,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南阳共撬车18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266元。 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