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九年前偷牛的被告人于海不堪流浪生活而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于海,系河南省唐河县人,2000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海伙同陈军(已判刑)窜至新野县王庄镇前孙村雷全家将一头价值2200元的耕牛盗走。后被告人于海外逃。新野县公安局发布网上通缉令。2009年7月8日于海到新野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于海赔偿被害人耕牛损失22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海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