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不了册,高铁买不了票,银行贷不出款——

《南阳晚报》:上了“黑名单” “老赖”寸步难行

发布时间:2016-08-24 08:59:36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贾吉振 刘 蕊

    因为拖欠工资,公司到工商部门注册时被拒绝;恶意不给工程款,他购买高铁车票受限……自从因失信上了“黑名单”,这些“老赖”的经营与生活就受到了严重影响,最后他们都是主动找到法院履行判决。昨天,记者从桐柏法院获得这三个故事,给那些“老赖”们可是上了生动一课。

    拖欠工资 注册受限

    2015年7月,张某带领14名农民工从河北来到桐柏县承接了黄某的一项工程,双方签订有施工合同,张某还向黄某交纳了10万元的押金。工程结束后,黄某不但没有退还押金,还下欠张某工程款、垫支材料费用41870元。后来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黄某在2016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张某费用141780元。

    然而,到还款日期后黄某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眼看案件陷入了僵局,法院遂将黄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黄某一开始抱着侥幸心理,无视“黑名单”的压力,但在其准备注册矿产品购销公司时遭工商部门拒绝。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黄某主动联系了张某,偿还了所欠款项,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恶意欠款 购票受阻

    2014年11月,赵某与严某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在2个月内完成某铁路路基施工任务,严某支付工程款15万元。工程完工后,严某下余7.5万元工程款未予给付,赵某多次讨要,严某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严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7.5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判决书生效后,严某仍拒绝履行,于是赵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严某对于执行人员的督促无故推诿,不予支付。

    今年4月20日,桐柏县法院将严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某外出做生意乘坐高铁,购买车票时,车站工作人员告知,他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法购买火车票。严某忙电话联系桐柏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告知其只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才能从“黑名单”中屏蔽。严某当即表示愿意履行,随后,严某主动和申请人赵某取得联系,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办案人员也将其失信信息屏蔽,他才可以购票。

    欠债不还 贷款遭拒

    石某经营一家化工公司,2007年,因业务发展需要,石某以公司名义向朋友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桐柏县法院判决化工公司一次性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6万元。判决生效后,化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石某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

    2016年1月20日,桐柏法院将化工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为在银行贷款受阻,5月27日,被执行人石某和申请人王某一起来到法院,表示双方已私下和解,被执行人迫切希望法院能把公司从“黑名单”中屏蔽。于是,这起涉执金额100多万元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这件事也在当地企业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④5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8月24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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