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孩子的抚养费提高了

发布时间:2016-08-29 09:41:14


    本报讯 (记者王淼)数年前,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二人子女随女方生活,男方还需按月支付抚养费。然而,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原有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生活需求。新野县法院近日就审结一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官司,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10岁的李欣(化名)向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其母亲与被告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7年11月被新野县法院判决离婚。李欣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支付抚养费,且由于李欣及母亲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由原判决每月120元增加为每月400元。

    被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及证据。经新野县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该院予以采信。许某与李欣母亲于2007年11月经该院判决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自200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原告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的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抚养费可根据原告的请求每月为400元。被告许某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宋豫 张欣)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8月29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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