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家门口的审判

发布时间:2016-08-29 09:42:19


  庭审直击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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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淼)八旬老人认为其子不赡养自己,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和代表性,为了达到“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8月24日,镇平县法院法官们特意将法庭开到了老人家门口,当着村民们的面,巡回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某婚后生育4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刘某甲、次子刘某乙、长女刘某丙、次女刘某丁。刘某某妻子在世时,刘某甲和刘某乙商量由刘某甲赡养父亲,由刘某乙赡养母亲。原告妻子去世后,刘某甲刚开始还赡养父亲,但最近三年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经过村委调解,无法化解矛盾。当天在法庭审理中,法庭依法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仍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为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及时得以实现,避免久调不决,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因原告有子女4人,均应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在原告仅起诉被告刘某甲一人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原告刘某某赡养费30元、白面40斤,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杂粮100斤;原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刘某甲按照医疗费票据的金额承担。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本案原告有4名子女,原告可以对其中的一个子女提起诉讼。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原告将所有子女均列为被告,首先是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其次更主要的是既然老人只起诉一个子女,说明其他子女对老人已尽到了赡养义务,如果法院要求老人将子女全部列为被告,可能要伤害老人与其他子女的感情,不利于实现老年人的权益。因此,可以准许老人仅对子女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所有的子女对老人均应承担赡养义务,所以老人所起诉的子女也只承担部分的赡养义务。下图为庭审现场。本报记者 王淼 摄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8月29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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