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饭后散步 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6-08-29 09:44:41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常照军)近日,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3000元。

    2015年6月24日晚上8时许,张某吃过晚饭出去散步,当走到梅溪路一服装店附近时,发现路边停着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遂推上电动车就往北边跑,途中被电动车所有人李某的同事陈某看到,陈某迅速通知李某。李某和陈某一起将张某追上,随即报警。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00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8月29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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