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常照军)近日,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3000元。
2015年6月24日晚上8时许,张某吃过晚饭出去散步,当走到梅溪路一服装店附近时,发现路边停着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遂推上电动车就往北边跑,途中被电动车所有人李某的同事陈某看到,陈某迅速通知李某。李某和陈某一起将张某追上,随即报警。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00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