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怒目相向到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6-08-29 09:53:28


     8月22日,星期一上午八点一上班,我到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妯娌间的特殊案件。

    此案的案情是这样的,2015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将自家门前的落叶扫到墙角燃烧成灰,苏某的嫂子康某怕火灰离自家太近烧到孩子便把火灰散开,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引发厮打,苏某持白酒瓶将康某面部砸伤。经鉴定,康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卧龙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苏某起诉至卧龙区法院后,被害人康某向该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苏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整容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

    接到案件后,我审查了全部卷宗,通过阅卷感到此案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开庭前的第一次调解,双方见面后,被害人康某情绪激动,要求对苏某从重处罚,双方无法进行商谈。在对双方进行背靠背摸底,并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后,我了解到,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康某系妯娌关系,且两家相邻而居,以前为一些出路等小事屡有矛盾。虽然都是家庭小事,但双方累积怨气,对立情绪较大,调解难度很大。

    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我觉得双方并不是没有调解的可能,主要是心中有气,在打“气官司”。于是,在第二次的调解中,我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讲解了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民法》中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并讲述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结果的影响及刑事判决后对双方的家庭、子女的影响。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的反复调解,双方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我看到双方均有悔意后,又及时抓住双方是妯娌这一特殊关系,终于使双方认识到“打断胳膊连着筋”的含义,被告人苏某当即向被害人道歉,双方对民事赔偿及两家出路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履行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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