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钱去哪儿了?

发布时间:2016-08-29 10:07:30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本报记者 赵黎

    通 讯 员 代凤

    自己辛苦攒下的积蓄,一夕之间被人盗刷殆尽。更让胡某费解的是,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密码也从未告诉过他人,钱怎么就不翼而飞了呢?

    卡被盗刷

    2013年,胡某在桐柏县某银行实名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内有存款8万余元。2014年11月,正在桐柏县家中做饭的胡某突然收到短信提醒,卡上存款被他人在浙江分四次取走,卡上仅余15.19元。

    胡某立即持卡到银行反映这一情况,并现场报了案。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胡某认为银行对其存款负有保管义务,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才使得自己的银行卡被复制盗刷,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桐柏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法官们对此案颇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一、银行卡被盗刷应由储户自己担责还是由银行担责?二、在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刑民交叉时应该先审理民事案件还是等刑事案件先出结果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审判结果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桐柏县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支付胡某损失及利息。银行后又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南阳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综合分析

    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银行违反储蓄合同,存在过错,应当担责。

    胡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借记卡,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根据该卡的功能,胡某可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交易时需持真实的银行卡和输入胡某自己设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而本案发生时,胡某本人及其银行卡均在桐柏,消费记录却显示在浙江,故可认定在异地POS机上消费的银行卡系复制卡。

    借记卡持有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但本案中,银行由于技术存在漏洞或瑕疵,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成功,其在借记卡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由此造成储户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身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的义务,银行卡被复制盗刷也有可能系其本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但要支持这一辩解理由,需要银行进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泄露借记卡信息的过错行为,否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刑民交叉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保障双方权利为主。

    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刷卡消费,并不影响本案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盗刷人虽然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以刑事案件作为本案的依据,先刑后民,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权利,也剥夺了储户以储蓄合同主张权利的选择权。另外,银行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的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使追偿权。

    法官提醒

    银行卡被盗刷后该如何做

    主审该案的桐柏县法院法官靳伟克提醒,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储户可通过持真实银行卡报案、到银行卡所在地的银行反映情况挂失银行卡、在银行卡所在地的ATM机操作银行卡并打印交易记录等几种有效方式来证明自己的银行卡系遭到盗刷而不是自己未尽保密义务所造成的。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该争议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8月29日《南阳日报》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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