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借车给朋友 摊上麻烦事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赔偿12万元

发布时间:2016-09-06 09:07:4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管银森 郭晓) 将车辆借给朋友,朋友却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没想到的是,自己竟然也要承担12万元的赔偿。9月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2月18日19时许,杨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唐河县桐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店镇龚庄村路段时,与自南向北的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死亡,乘坐者付某受伤。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付某无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的车主为甘某,甘某购买车辆后,既未参加年检,也未购买交强险,且明知肇事人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还将车辆转借,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车主甘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他却未履行投保义务,所以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事故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不要随意出借车辆,同时也要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交强险不仅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更能分担车主的风险。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9月06日《南都晨报》C6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