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史洪举 赵平)王甲因交通事故住院期间支出的部分医疗费中由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南召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王甲的继承人医疗费等费用的同时返还南召县医疗保险中心医疗费27150元。
2014年9月份,王甲在道路上步行时被王乙驾驶的机动车撞倒致伤,交警部门认定王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乙为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王甲住院期间,其中由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27150元。2016年7月份,王甲的法定继承人将王乙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通知南召县医疗保险中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赔偿王甲的相关损失,由于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向行使追偿权的南召县医疗保险中心返还医疗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