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周勤 薛超庆
半年前妻子吴某借钱做生意,半年后因多种原因,丈夫张某和吴某协议离了婚。离婚后,前妻的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张某还钱。钱没花着,还被告上法庭要求还钱,这让张某郁闷不已。宛城区法院近日审理这样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官司。
欠 钱不还 告上法庭
2014年1月,吴某通过胡某以急用钱购房为由向葛某借款5万元。葛某通过银行转账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5日,借期六个月,且由胡某作为担保人,该借款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
该借款到期后,吴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葛某再也联系不上她。借款期间,吴某仅支付给葛某利息2000元。随后,债权人找到吴某的前夫张某,要求还钱。张某以钱款是前妻所借,与其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还钱。无奈之下,葛某将吴某、张某和担保人胡某诉至法院。
庭 审激辩 谁来还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吴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该笔债务是以被告吴某个人名义的借款,属于被告吴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双方在离婚时无夫妻共同债务,且吴某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的生活,也没有购置任何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胡某辩称,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期间,若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葛某并未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担保责任,被告吴某按照合同约定借款系购房,但吴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是租赁临街门面经营生意。因此,被告吴某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被告胡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原告葛某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吴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属实。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双方之间就形成5万元借款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利息方面,借款期间利息,借款期为6个月,而被告吴某仅向原告支付两个月利息。
共 同债务 一同担责
前妻的债,究竟该不该张某承担?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该借款发生在张某吴某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庭审中,被告张某未能举据证实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被告吴某个人债务。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被告吴某、张某连带偿还。因此,对被告张某称该借款系吴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有关担保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胡某对该借款的担保责任约定为: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代为清偿债务,该约定方式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则担保人胡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而该借款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胡某的担保期间为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4年7月5日借款期满至2014年12月5日。在该担保期内,原告葛某未能举证证实其要求担保人胡某承担保证责任,则担保人胡某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对于被告胡某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辩称,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宛城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吴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葛某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计付至本金还清时止。驳回葛某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