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俺家老李的救命钱,要用这钱先保住他的那条腿!”9月12日,拒执罪自诉人李发亮的老伴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2012年,家住河南省桐柏县城的李发亮在给雇主周某帮工期间,被倾倒的重物砸伤腿部,法院判决周某赔偿李发亮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对原判决予以维持。该判决于2013年5月3生效后,周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李发亮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周某仍不履行主要判决义务,并隐匿财产,仅分两次支付3200元。
法院查明,周某于2013年8月份共收到他人支付现金71万元,但其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因被告人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李发亮无力治病,伤情恶化,右小腿中段截肢。2016年4月14日,桐柏县法院执行局通知周某申报财产,但周某拒绝申报财产,不履行法院判决。2016年4月25日,李发亮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向桐柏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周某自愿履行赔偿款及利息13万元,并与李发亮达成谅解。
“周某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因经济往来收到现金71万元,应优先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周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南阳中院刑一庭法官张贺解释说,周某辩称收到的资金用于还账,但又不能明确说明还款对象及资金往来情况,且其家庭在存在判决确定债务的情况下,仍购买房屋并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6万余元,这些都足以证明周某具有执行判决的能力。
考虑到李发亮行动不便,9月12日,南阳中院法官将赔偿款送到其家中,又陪同其妻子将这笔款存到银行,并建议将其中的10万元存为定期,供二人养老使用;3万元存为活期为老李治病。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